海南信泽私募及2人被警示,涉利益输送等

发布日期:2024-02-08 04:23    点击次数:81

  中新经纬1月24日电 海南证监局24日披露关于对海南信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(简称“海南信泽私募”)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。

  来源:海南证监局网站,下同

  海南证监局表示,经查,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:

  一、未谨慎勤勉履责,配合相关债券发行人规避债券发行环节监管规定;

  二、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,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,进行利益输送。

  海南证监局表示,海南信泽私募上述行为违反了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05号)第四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三条第(三)项的规定,根据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。

  海南证监局同日发布关于对杨兴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。

  经查,海南信泽私募存在未谨慎勤勉履责,配合相关债券发行人规避债券发行环节监管规定;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,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,进行利益输送等违规情形,违反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05号,以下简称《私募办法》)第四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三条第(三)项规定。

  杨兴仁作为相关基金产品的投资经理,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,违反了《私募办法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。根据《私募办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杨兴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。

  另外,海南证监局还发布了关于对尹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。

  经查,海南信泽私募存在未谨慎勤勉履责,配合相关债券发行人规避债券发行环节监管规定;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,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,进行利益输送等违规情形,违反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05号,以下简称《私募办法》)第四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三条第(三)项规定。

  尹琼作为海南信泽私募法定代表人、总经理,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,违反了《私募办法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。根据《私募办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海南证监局决定对尹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。

  来源:中基协网站

  中基协网站显示,海南信泽私募成立于2021年4月28日,注册资本1000万元,实缴资本300万元,企业性质内资机构,机构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,管理规模区间为0-5亿元。(中新经纬APP)